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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2637号之一

赖晓清、李明福、协力微集成电路(平潭)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赖晓清;李明福;协力微集成电路(平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2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赖晓清,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协力微集成电路(平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杨航。

被执行人:李明福,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晓清与被执行人李明福、协力微集成电路(平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协力微集成电路(平潭)有限公司同为本院(2015)泉执字第110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协力微集成电路(平潭)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因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5)泉执字第1101号执行案件并案处置,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志煌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