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新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9009884Y。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
被执行人:黄小龙,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温新生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5828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黄小龙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龙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9元、执行费人民币8229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龙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和2019年6月25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龙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龙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黄小龙名下有一部牌号为闽CD××××(北京现代牌)车辆。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小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1月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小龙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实施。 4、被执行人黄小龙名下的、牌号为闽CD××××(北京现代牌)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拍卖,但已进行查封登记。 5、2019年6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颖燕
书 记 员 林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