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晋江万达广场**1232。
法定代表人:周剑峰。
委托代理人:耿华明,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剑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溜石村div>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博,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剑峰因与被上诉人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25日,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欲另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剑峰均表示同意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285元,均减半收取1642.5元,均由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经艺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俊杰 -2- -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