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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447号

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周剑峰;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晋江万达广场**1232。

法定代表人:周剑峰。

委托代理人:耿华明,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剑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溜石村div>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博,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剑峰因与被上诉人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25日,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欲另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泉州康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剑峰均表示同意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285元,均减半收取1642.5元,均由晋江舒登鞋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经艺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俊杰 -2- -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