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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265号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成都鹤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胡晔、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陈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成都鹤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胡晔;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陈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265号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陶用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艳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5栋。

法定代表人:陈岳平。

被告:成都鹤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88号人和逸景1幢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向毅。

被告: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5幢。

法定代表人:陈岳斌。

被告:胡晔,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岳斌,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岳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李建荣,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莉,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成都鹤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胡晔、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陈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海昕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