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265号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陶用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艳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5栋。
法定代表人:陈岳平。
被告:成都鹤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88号人和逸景1幢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向毅。
被告: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5幢。
法定代表人:陈岳斌。
被告:胡晔,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岳斌,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岳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李建荣,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莉,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成都鹤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胡晔、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陈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海昕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