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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53号

群升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群升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3号

申请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永拖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45702Y。

法定代表人:徐步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鉴,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国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医学院家属楼28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9361522D。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本院审理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431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431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蔡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