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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民初931号

刘萍与黄德辉、朱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萍;黄德辉;朱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81民初931号

原告:刘萍,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黄德辉,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朱小娟,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黄德辉、朱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

审判员  韩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