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81民初931号
原告:刘萍,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黄德辉,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朱小娟,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黄德辉、朱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
审判员 韩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