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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2957号

姜某与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某;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2民初2957号

原告:姜某。

被告:裴某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5日,被告裴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姜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裴某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5日,被告裴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姜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后姜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姜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姜某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裴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姜某要求被告裴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刁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窦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