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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345号-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叶展鸿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叶展鸿;左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2345号-6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 负责人钟晓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502608-4。 法定代表人叶展鸿。 被执行人叶展鸿,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左凤玲,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叶展鸿、左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156123.3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罚息);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45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324466.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罚息),支付律师费347000元;叶展鸿、左凤玲对上述确定的债务3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叶展鸿、左凤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左凤玲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A3-105、106、108号商铺,拍卖款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后,余款6251538元已向你行退付;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左凤玲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A3-107号商铺进行了评估拍卖和变卖,但均未能成交,你行亦拒绝将该商铺以物抵债,该商铺暂时无法变现。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展鸿名下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水寨街2号房产及苏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湖一街17号房产,但属农村宅基地房屋,故在本案中未予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刘伟坤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