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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360号

赵玉勤与李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玉勤;李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360号

原告:赵玉勤,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惠城区。

被告:李建良,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勤诉被告李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玉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玉勤负担。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