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360号
原告:赵玉勤,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惠城区。
被告:李建良,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勤诉被告李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玉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玉勤负担。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