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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刑初71号

姬广建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姬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3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广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8年8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田田,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广建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红、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广建及其辩护人王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姬广建在经营薛城区常庄镇六炉店村慈济堂大药房期间,从网上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买五十盒“骨康宁乌梢蛇蝮蛇胶囊”和五十盒“筋骨一粒康”,在明知上述药品无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以每盒15元予以销售牟利。至案发销售了15盒“骨康宁乌梢蛇蝮蛇胶囊”和19盒“筋骨一粒康”,共计获利510元。经鉴定,该宗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广建明知是无批准文号的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姬广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姬广建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田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广建销售假药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姬广建销售假药的数量少,获利小。且购买的人员服药后,没有出现不良反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任何伤害后果。

三、被告人姬广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姬广建在经营薛城区常庄镇六炉店村慈济堂大药房期间,从网上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买五十盒“骨康宁乌梢蛇蝮蛇胶囊”和五十盒“筋骨一粒康”,在明知上述药品无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以每盒15元予以销售牟利。至案发销售了15盒“骨康宁乌梢蛇蝮蛇胶囊”和19盒“筋骨一粒康”,共计获利510元。经鉴定,该宗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姬广建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1、郭某22人证言、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两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广建明知是无批准文号的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姬广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姬广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姬广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没收假药“骨康宁乌梢蛇蝮蛇胶囊”28盒、“筋骨一粒康”24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邵志刚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