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民初2835号
原告:张传云,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宪民,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盛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滨河东路与凤仪街交汇处荣盛塞纳荣府**楼。
负责人:姚志强。
原告张传云与被告山东荣盛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张传云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云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传云负担。
审判员 王银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付文迪
书记员李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