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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民终2319号

鞠宇、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鞠宇;时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宇,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现住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任超,北京京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飞,系之鞠宇之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林,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彦峰,固安县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鞠宇因与被上诉人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时林主张因受限购政策影响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时林与鞠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限购政策已出台,时林在明知自己已购买两套房屋的情形下,仍与上诉人鞠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又以受限购政策影响主张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时林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鞠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柴秋芬

审 判 员  李成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良健

书 记 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