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民初1511-2号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公司职员
被告:张金勇,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住沧县。
被告:贾洪朝,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生,住沧县。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勇、贾洪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子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