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邝志恒,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
被执行人:刘博,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邝志恒与刘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邝志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刘博名下一套位于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锦绣松江住宅小区23幢308号的房产,为申请人邝志恒实现债权686441.45。就下余款项,申请人邝志恒和被执行人刘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博自2019年6月25日起,每年偿还5万元,该协议履行期限已超过8个月,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3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鲁芳芳
审判员 寇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