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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执2号

湖北江玉龙珠商贸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江玉龙珠商贸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玉龙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绿地新都会D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杨光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办大洪村**仙桃大道北侧****507>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玉龙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2018年4月4日依法查封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钢材。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未足额冻结。由于查封的财产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江玉龙珠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