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2537号
原告:李洪,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艳,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伟,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李洪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李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洪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洪负担。
审判员 徐美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洪晚凤
书记员薛舒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