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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2537号

李洪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2537号

原告:李洪,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艳,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伟,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李洪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李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洪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洪负担。

审判员  徐美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洪晚凤

书记员薛舒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