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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2民特18号

袁振和、袁振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袁振和;袁振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特18号

申请人:袁振和,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

申请人:袁振银,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袁振和申请宣告袁振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袁振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振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袁振和撤回申请。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