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特18号
申请人:袁振和,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
申请人:袁振银,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袁振和申请宣告袁振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袁振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振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袁振和撤回申请。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