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2583号
原告:巩元兴,男,193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家严,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巩元兴与被告李家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巩元兴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被告李家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欠款10万元一直拖欠至今,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查,自2019年3月至今,李家严在我院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九件,涉案标的近300万元,有刑事犯罪嫌疑,另李家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巩元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学涵
书 记 员 魏忠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