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朱莹,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红木棉科技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金洲路31号城市杰座15层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建双,机构代码:91450100MA5L8F7F7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392-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红木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9287.3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