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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5061号

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5061号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生物医药园商贸街**。法定代表人梁建。委托代理人左堃、马平,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华云,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熊婧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文兰

书记员文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