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14执671号

青岛人从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青岛人从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人从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青岛市胶州九龙街道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季大龙,该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16403-X,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其存,该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人从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社保、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