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47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卡若区隆昌天佑租赁站,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波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谢显超,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腾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通情,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鸿,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执行昌都市卡若区与王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