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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545号

刘永强与刘国忠、贾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强;刘国忠;贾军;么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5号

原告:刘永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国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贾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么艳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刘永强与被告刘国忠、么艳华、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