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5号
原告:刘永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国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贾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么艳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刘永强与被告刘国忠、么艳华、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