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82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142980-1,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马海兵,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俊平、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全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朱荣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荣靖,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86年1月27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祝启凡,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崔政华,女,汉族,1955年3月7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祝健,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与江苏全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朱荣靖、陈燕、祝启凡、崔政华、祝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182执2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