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126号罪犯季刘成,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睢宁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人民币七十一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季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刘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