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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执598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协进大楼**。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3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1422.3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60505.64元、利息人民币916.66元)、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1422.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赔偿申请执行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费用人民币500元并承担案件仲裁费7113元、本案执行费936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网络查控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司法惩戒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本院到被执行人周某于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399号裁决书上登记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2栋3门101号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某下落。(五)财产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本案尚来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3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39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彭 夙

审判员  韩 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