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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财保13号

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1、2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4;5;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财保13号

申请人: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郑俊董事长。被申请人1:内蒙古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钢执行董事。被申请人2: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3: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

法定代表人:金连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4:鄂尔多斯市毓林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5:鄂尔多斯市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滕得省执行董事。被申请人6: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温永琳执行董事。申请人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银行存款350,112,889.56元人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采矿权、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或其他财产。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及《债权交易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1内蒙古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购买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2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6%的国有股权及申请人、申请人关联方所有的债权。具体购买的债权情况为: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2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本金贰亿捌仟陆佰万元整(¥286,000,000.00元)及全部利息(年利率7%);2、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欠付内蒙古西北煤炭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债务本金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元)及全部利息(年利率6.5%);3、被申请人2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划转申请人时遗留的应收国有权益本金29,186,944.76元及全部利息(年利率4.75%)。并约定,被申请人1内蒙古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2019年4月9日前)按照前述债务及其利息等额的款项向申请人支付完毕201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及刘文光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约定就《债权交易合同》项下被申请人1内蒙古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欠付的款项,由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今日,前述《债权交易合同》项下的申请人给被申请人2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本金1亿元及全部委托贷款利息;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欠付内蒙古西北煤炭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5亿元及全部利息;被申请人2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划转申请人时遗留的应收国有权益本金29,186,944.76元及全部利息等三项债权转让款项均逾期未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拟于近日提起诉讼。由于各被申请人有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不当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使本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人民币350,112,889.56元或者等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股权、采矿权或其他财产,以便本案的顺利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对向贵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全金额:350,112,889.56元人民币,保单号:2321004852019000020。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毓林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债权交易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呼和浩特分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查封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银行存款350,112,889.56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采矿权、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或其他财产(保全线索附后)。申请人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全金额:350,112,889.56元,保单号2321004852019000020。经审查,申请人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机构代码91140000091035785E,采矿许可证号41625。

二、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4991140000091035785E)的股权49%。

三、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土默特右旗怡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2213531287398)的股权100%。

四、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怡和聚源煤炭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22695910923W)的股权51%。

五、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114169330G)的股权30%。

六、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114111489N)的股权30%;

七、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怡和煤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1141123509)的股权100%。

八、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包头市怡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91150202676916203W)的股权100%。

九、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正华煤炭科工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7830420898)的股权50.52%。

十、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毓林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邦展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MAOPWAEW2W)的股权20%。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毓林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怡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MAOMYTFELY)的股权45.45%。

十二、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毓林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581762934U)的股权100%。

十三、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毓林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1141107779)的股权18%。

十四、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1141107779)的股权18%。

十五、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057828239Q)的股权37%。

十六、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阿拉善盟盛世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2900660964884B)的股权45%。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1001141107779)的股权18%。

十八、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丝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3413511838)的股权100%。

十九、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方联合商品交易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3412967271)的股权100%。

二十、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华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91150627050553244H)的股权100%。

二十一、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联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9115062156419412X0)的股权100%。

二十二、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誉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50602555474226A)的股权100%。

二十三、查封被申请人中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誉通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30301723393514P)的股权95%。

二十四、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包国用(2011)第200022号,位于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114号,面积12525平方米。以上查封以人民币350,112,889.5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