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188号
原告:裴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严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市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丹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翔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