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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188号

裴某与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188号

原告:裴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严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市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丹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翔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