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7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熊兴国,男,苗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执行人:杨帆,男,苗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兴国与被执行人杨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兴国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兴国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2827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