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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执588号

熊兴国、杨帆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兴国;杨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7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熊兴国,男,苗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执行人:杨帆,男,苗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兴国与被执行人杨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兴国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兴国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2827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