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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41号之一

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602财保41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黄河十二路**广珠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86121786X。

法定代表人:董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住所地滨州市彭李办事处黄河五路**府佑大厦信用代码371600228014204。

法定代表人:耿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做出(2016)鲁16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滨州xxx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州市xx路以南、xxx路xxxxxx单元xx、xx、xx、xx、xx、xx;二单元的xx、xx、xx、xx、xx、xx室房产十二套(房屋丘号:xxxxxxxxxx);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滨州市xx街、xxx路xx广场xx号楼xx层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层的xx、xx、xx、xx、xx、xx、xx、xx室房产十六套(房屋丘号:xxxxxxxxxxxx)。现本案已结案,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州市xx路以南、xxx路xxxxxx单元xx、xx、xx、xx、xx、xx;二单元的xx、xx、xx、xx、xx、xx室房产十二套(房屋丘号:xxxxxxxxx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滨州市xx街、xxx路xx广场xx号楼xx层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层的xx、xx、xx、xx、xx、xx、xx、xx室房产十六套(房屋丘号:xxx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