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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执保215号

盛翠花、赵秀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翠花;赵秀筝;宋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保215号

申请人:盛翠花,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

申请人:赵秀筝,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

申请人:宋新建,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华县。

申请人盛翠花诉被申请人赵秀筝、宋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翠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秀筝、宋新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查被申请人赵秀筝、宋新建名下暂无可保全财产,申请人盛翠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翠花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盛翠花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来洪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