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保215号
申请人:盛翠花,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
申请人:赵秀筝,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
申请人:宋新建,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华县。
申请人盛翠花诉被申请人赵秀筝、宋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翠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秀筝、宋新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查被申请人赵秀筝、宋新建名下暂无可保全财产,申请人盛翠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翠花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盛翠花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来洪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