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执846号

林丽敏、戴飞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丽敏;戴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林丽敏,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戴飞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林丽敏与被执行人戴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33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3365号调解一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施静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