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林丽敏,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戴飞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林丽敏与被执行人戴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33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3365号调解一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施静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