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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刑初155号

郑舒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郑舒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81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舒刚,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2019年4月24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舒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顺、姜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舒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郑舒刚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沿临清市烟店镇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昊苑小区门口处时,与前方步行的本市烟店镇杨圈村村民彭某及推电动自行车步行的本市烟店镇北崔庄村民王某相撞,造成彭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在现场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舒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投案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郑舒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舒刚于2018年7月29日21时35分许,驾驶鲁P2××××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清市烟店镇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昊苑小区门口处时,因醉酒、未确保安全车速、操作不当与前方步行的本市烟店镇杨圈村村民彭某及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本市烟店镇北崔庄村村民王某相撞,致彭某重度胸部损伤、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舒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舒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肇事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归案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单,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保险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人员信息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舒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舒刚酒后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肇事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舒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利剑

人民陪审员  段树义

人民陪审员  刘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