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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7执363号之二

陈爱军、鲁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爱军;鲁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27执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爱军,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鲁飞,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被执行人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飞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爱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鲁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被执行人鲁飞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鲁飞同意用其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余下债务则每月扣取鲁飞工资中的1000元及每月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偿还金额以(2019)湘3127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计利息,至全部清偿为止;

二、扣取鲁飞工资中的1000元及每月住房公积金由陈爱军每六个月从法院领取一次。2019年6月17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鲁飞的住房公积金31400元。2019年6月25日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爱军15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本案被执行人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和解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鲁飞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军可向本院就该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启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晓蓉

书记员向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