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6160号
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城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保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永,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军,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