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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808号

秦国照、吴亨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国照;吴亨友;周小军;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秦国照,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吴亨友,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周小军,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路918号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8397061K。 本院在执行秦国照、吴亨友与周小军、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首封,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