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宛秋峰,男性,1982年08月08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叶淑星,男性,1975年09月13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宛秋峰申请执行叶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数次网络及传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2998元存款,已被申请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寇浩华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世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