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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365号

宛秋峰、叶淑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宛秋峰;叶淑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宛秋峰,男性,1982年08月08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叶淑星,男性,1975年09月13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宛秋峰申请执行叶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数次网络及传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2998元存款,已被申请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寇浩华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世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