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98号罪犯汪宝林,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芜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宝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安徽省芜湖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31日建议撤销对罪犯汪宝林的缓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皖0221刑更1号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3)芜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汪宝林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汪宝林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汪宝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汪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宝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