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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行审8号

邵阳县卫生健康局、刘桂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邵阳县卫生健康局;刘桂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52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吕曲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桂山,男,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强制执行邵卫医罚字[2018]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听证。查明:刘桂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许可证》及口腔专业《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申请执行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罚款捌万元整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卫生健康局邵卫医罚字[2018]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刘桂山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邵阳县卫生健康局邵卫医罚字[2018]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桂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顺华

人民陪审员  邓星平

人民陪审员  陈友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燕

书记员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