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377号
原告:王维君,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原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维君与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王维君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维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维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王维君负担。
审判员 穆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