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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2377号

王维君与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维君;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377号

原告:王维君,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原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维君与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王维君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维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维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王维君负担。

审判员 穆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