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执1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国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新毓。
被执行人: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广闽。
被执行人:林广闽,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杨莺英,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林广生,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泉州国投)与被执行人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建峰公司)、林广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建峰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追查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林广闽银行款项50386元、建峰公司银行款项53646.22元,拍卖建峰公司名下土地厂房所得拍卖款项49492000元,总共49596032.22元,扣除所有参与分配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1690118元,执行费1460423元,评估费62280元,拍卖服务费300000元,测绘费用180000元,泉州国投优先受偿款项32067619元,余款13835592.22元,余款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本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所有债权人同意且执行款项已全部发放完毕,本案申请人已领取优先受偿款项及参与分配所得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