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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刑终93号

陈永华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陈永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刑终93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桂平市。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永华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2019)桂08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陈永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永华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永华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卢阳德

审 判 员  徐江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嘉源

书 记 员  唐 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