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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234号之十一

郑俊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俊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234号之十一被执行人郑俊辉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俊辉在郑州银行-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俊辉在郑州银行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晓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