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234号之十一被执行人郑俊辉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俊辉在郑州银行-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俊辉在郑州银行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晓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