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95号罪犯李先富,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皖02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先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先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先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