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09号罪犯黄超,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黄超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郭红旗,罪犯黄超、证人栗智明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超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本院92017)皖01刑更545号刑事裁定书、罪犯本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