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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2592号之一

纪新侨、纪灿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纪新侨;纪灿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富绅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纪纯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2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石狮市。

负责人:黄连团。

被执行人:石狮富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纪纯治。

被执行人:泉州市华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纪灿争。

被执行人:纪新侨,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纪灿争,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纪纯治,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富绅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纪新侨、纪灿争、纪纯治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3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新侨的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泉仲字3123号裁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志煌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