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寿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威,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樊西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与刘威、樊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