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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执570号

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刘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刘威;樊西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寿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威,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樊西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与刘威、樊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