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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3359号

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南海市沙滘稻香村酒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南海市沙滘稻香村酒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335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潘庆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嘉欣,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海市沙滘稻香村酒家,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何燎桐。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诉被告南海市沙滘稻香村酒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110000元、迟延付款利息168955.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1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委托原告进行“消防喷淋、消防给水、事故广播工程”。合同约定(1)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3558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先付工程总造价的200000元给乙方,作为乙方进场备料费用,剩余部分待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完成消防工程。1996年6月30日,经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使用。1996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350000元“消防工程费”发票(NO.0006878)。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240000元,至今,尚余110000元未支付:(1)1996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NO.0391490),确认收到被告交来的消防工程预付款100000元。199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1996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10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NO.0390871),确认收到被告交来的消防工程预付款100000元。(3)1996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4)1997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NO.9021362),确认收到被告交来的消防工程预付款20000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其施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计付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案涉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给付全部工程款给原告。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迟延付款利息,利息给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详见利息计算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海市沙滘稻香村酒家经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监督管理局查询,显示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的企业目前状态为“注销”,注销时间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即被告在案件受理前已经注销,其作为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原告以已经注销的南海市沙滘稻香村酒家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742.17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