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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774号之一

苏培实、王玉英、苏阿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培实;王玉英;苏阿兰;苏小兰;苏超兰;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培实,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苏阿兰,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执行人:苏小兰,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苏超兰,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述四位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苏培实,为四位申请人亲属。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赤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812870。

法定代表人:郑振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苏培实、王玉英、苏阿兰、苏小兰、苏超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址于南安市康美镇赤岭村的工业用房(房产权证号:0××6)外,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房产由本院有优先债权的(2016)闽0583执930号案件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无人竞买流拍,本案执行标的与房产标的相差较大,不符合再次启动拍卖条件,但本案已对上述房产实施查封。 3.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振木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6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洪艳菊

代理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