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口县任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四地段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龙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千,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达州市菲诺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达州市通川区珠市街滨江丽都商住综合楼第****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龚小琼
被执行人:龚小琼,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任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菲诺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龚小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唯一的财产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老车坝世纪广场商住楼2-17-6号房屋正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现本案须待参与分配,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7)川1702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也巧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松珈 百度搜索“”